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39号
天津中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3410474992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507室217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对中交一公局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1标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使用一台轮式装载机进行施工作业。此台轮式装载机的基本信息为:柳工牌,型号:CLG836,出厂编号:AL300325,额定功率:92kW,制造日期:2010年。排放阶段:国一。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上述轮式装载机尾气的光吸收系数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204006-10号〕显示:上述轮式装载机尾气的光吸收系数为6.58m-1 ,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4.1.1“GB 20891-2007第二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执行表1中的I类限值。”(37kW≤Pmax≤560kW,光吸收系数限值1.61m-1)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A(规范性附录)自由加速法、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31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案于2022年7月26日经局负责人案件集体讨论会审议,会议结论:采纳行通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五千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365bet在线开户_beat365官方网站手机版_be365体育平台app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365bet在线开户_beat365官方网站手机版_be365体育平台app
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使用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施工作业。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22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