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93号
天津谊发伟业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94987811R
地址:西青区中北工业园星光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白宝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谊发伟业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6万套汽车车门角窗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加热注塑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引风机引至UV光氧+活性炭吸附废气净化设备处理,净化后的尾气由排气筒P1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共有3台注塑机正在运行,配套的污染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活性炭吸附废气净化设备未运行。生产车间门窗未密闭,与外环境连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谊发伟业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6万套汽车车门角窗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365bet在线开户_beat365官方网站手机版_be365体育平台app
告字〔2022〕7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2年11月30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临时接到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的紧急追加订单,为能够确保及时交付产品,避免延时发货,临时安排了当日夜班生产。由于生产时间紧张所以当班班长未能够及时的开启环保设备。夜班为20点开始,执法人员20点30分进行检查,我单位在20点30分开启环保设备。本次为首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2.我单位受疫情影响,订单情况在逐渐减少,该单位所处地区曾多次处于管控区,造成客户订单不能履约,今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76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同意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你单位在现场检查当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开启污染防治设施。同时你单位VOCs年挥发量较少,近期生产经营较为困难。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应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